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

  • 2026-02-10
  • 来源:什邡融媒
  • 编辑:什邡市融媒体中心
  • 观看:5260 次
  • 暂无简介

    471c4c2103196fbd7ad67e5a0d3bafdd.jpg

    记者2月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。

    公告规定,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,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、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;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,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。(记者申铖)

    来源:新华社



    image.png



    什邡市融媒体中心

    新媒矩阵号




    推荐信息
    热点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