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
处罚决定的公告
金*华等12人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以下金*华等12名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接受处理,经告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,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,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,现予以公告告知。
一、公告对象及拟处罚决定
二、权利告知
公告期内,违法行为人有权利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要求听证。请在公告期内向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请,逾期视为放弃权利。
三、公告期限
公告期为7天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。公告期满后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四、联系方式
联系单位: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地 址:四川省什邡市京什东路北段166号
联系电话:0838-8104319
特此公告。
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5年5月13日
编辑:冯冰仪
什邡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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